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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记者胡建辉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由新闻出版总署修订起草的《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境外新闻出版机构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审批。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不得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进口、展览等与新闻出版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