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记者陈东升本报见习记者王春本报通讯员来明
“怕对方把财产转移了,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却只能找法院指定的担保公司。”近日,浙江省宁波慈溪市市民徐先生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了这一情况。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有现金、实物、信誉三种担保方式,是否只能找法院指定的担保公司担保?徐先生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
当事人:两家中标担保公司其实是一家人
徐先生是慈溪当地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老板。2009年10月,他经历了人生中的第一场官司。一家五金公司欠他300万元,久催不还,他把这家公司告上了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立案庭庭长告诉他,“请找汇丰、正大两家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徐先生很不解:“不是还可以用土地证、房产证作抵押?还有没有其他方式?”
据徐先生回忆,当时,该庭长打电话请示了副院长,得到的答复说,“一定要担保公司担保”。
徐先生清楚地记得,当时交了3万元担保费用。
“诉讼要交诉讼费,请律师要律师费,保全还要交担保费,这是减轻我们的经济负担吗?”徐先生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说,如果我用自己的公司、土地证、房产证作担保,或者找我的朋友作信用担保,不就可以省下这笔钱吗?
指定担保公司担保,这样的情况不只在徐先生身上发生。
慈溪一家经营塑料公司老板许庆也交了1.3万元的担保费,当时,他同样是因一起借贷纠纷起诉到法院,标的额为250万元,他的担保费率得到了优惠,是标的额的0.6%,最后又优惠了2000元。
和许庆差不多,龚波是按0.7%计算,40万的标的额,最后向担保公司交了2800元。
“担保公司是空手套白狼,敲一个章,钱就入账了。”徐先生感慨说,“问题是这指定的两家担保公司根本就是一家人,夫妻俩!”
根据徐先生提供的线索,《法制日报》记者从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证实,慈溪市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幼媛,公司为2004年成立;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岑新苗,公司于2006年成立,两人的登记住址是同一个地方。
记者了解到,2011年下半年,慈溪法院制定了担保机构的准入标准,委托宁波市国际招投标公司进行招投标,按照评分高低最后确定三家担保机构入围,其中包括正大、汇丰两家担保公司。
法院: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是司法为民
今天下午,慈溪法院办公室钟副主任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过于原则,慈溪法院根据上级法院文件规定,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有交纳保证金与相应资产来提供担保,当事人既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当然也允许房产证、土地证形式担保。”
关于担保机构选定问题,钟副主任介绍说,慈溪法院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通过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的平台,在市纪委的监督下,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等单位专家组成的五人评委小组,按照相关准入标准,确定了三家担保机构入围。
至于正大、汇丰这两家公司是否为夫妻两同一人,钟主任表示对于这一情况,并不掌握,但目前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数额很可观。
引入驻院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只需交纳少量担保费便可申请保全债务人财产,这在当地被视为是司法为民的创新做法。慈溪法院还为此算过一笔账,以标的额为3000万元的保全申请为例,需交纳保证金为600万元,按银行6个月贷款年利率5.31%计算,利息损失至少为31.9万元,而担保费只要9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以500万元的借贷纠纷当事人,要申请诉讼保全为例,咨询慈溪市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宋法官回答说:“诉讼保全要交保证金,为标的额的20%。”
当问及能否用房产证时,宋法官说:“房产不能抵押的,但担保公司可以担保,你可以找担保行。”
专家:如何担保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嘉兴海盐法院允许现金、实物、信用担保,如果是公司担保,要看营业执照,有注册资金的方可担保;湖州南湖法院要求提供申请保全单位和提供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担保单位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在宁波的奉化、北仑、鄞州法院,都还可以由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信用担保。
记者采访了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负责人。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浙江省共有担保公司589家,宁波有担保公司74家,仅次于杭州、嘉兴,担保公司除了融资性担保等业务外,都可以做诉讼保全担保业务,但各地法院设置的准入标准不一样,只有少部分担保公司在做。
除了现金担保,是否只能选择法院指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允许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为群众减轻诉讼负担,司法为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去做?”民事诉讼法专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翁晓斌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申请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但民事诉讼法中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和方式,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即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允许现金、实物及信用担保多种形式,而这些形式最终是由法院审查裁定。
针对诉讼保全的担保条件,目前尚无统一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回复称,主要基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及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资产信用情况、偿债能力等各不相同的考虑,这种做法恰是符合诉讼规律和司法实践的。
翁晓斌指出,依据担保法规定,以何种形式提供担保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保全又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申请诉讼保全目的是为了在情况紧急状态下,让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免受转移、隐匿、变卖的危险,由法院对财产作出保护措施,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是为了预防和化解执行难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尊重当事人意愿。
本报慈溪(浙江)12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