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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黄少宏通讯员/黄彩华)东莞一电子公司重金聘请保安公司看管公司财物,却遭遇重大失窃,保安服务也疑点重重。电子公司要求保安公司赔偿失窃损失,保安公司则向电子公司追讨保安费用。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安公司的服务存在严重失职,应当赔偿电子公司失窃损失的七成,拖欠的保安费用从中予以扣除。
重金聘保安被窃后拒付服务费
2010年4月,上述电子厂跟深圳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对方从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为工厂提供常规的保安服务。
合同约定,保安公司派驻保安员确保护卫区域内人、财、物的安全。若保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导致厂里经济损失的,保安公司应赔偿电子厂的损失,限额最高为保安公司参加雇主责任保险之最高赔偿金额30万元。
2011年1月3日,电子厂发觉放在原材料仓库内的一批英特尔电脑主板芯片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至今未能侦破。电子厂称,这起盗窃案损失惨重,接近100万元。
在随后的2011年3月、4月,虽然保安公司继续为工厂提供保安服务,但工厂并没有支付相关保安服务费用。
2011年4月底,保安服务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约。
这厢追讨服务费那厢索要赔偿
2011年10月,保安公司向法院状告电子厂,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9万多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万多元。
电子厂则认为,因保安公司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才导致工厂失窃,造成其近100万元的损失。按合同约定,保安公司应赔偿给电子厂,但保安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赔偿。电子厂称,在这样情况下,该厂才无奈暂扣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9万多元以冲抵赔偿金的。
此后,电子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保安公司赔偿损失20多万元,即赔偿限额30万元扣除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9万多元。
保安公司则辩称,不予认可电子厂所称的损失,在盗窃案侦破前,不能认定保安人员存在失职事实。
庭审焦点:保安公司失职致失窃
法院对案情展开了调查。保安公司派驻电子厂的保安队长确认了该失窃事实。根据监控录像,案发当日凌晨二点多,一彭姓保安员在B厂的出口岗位一个人上夜班,监控录像显示其一人经过二楼恒温室外的通道,来往了两次,到了3点9分其再次经过二楼恒温室通道时,监控录像发生移位,拍向墙壁的方向。该彭姓保安员上的是凌晨零时至上午8时的班,其在早上六点请假看病,回厂吃饭后再未回来上班。而根据电子厂仓务组长的陈述,电子厂二楼恒温室置放的均为贵重物品,除被盗的电脑芯片外还有电脑零件等。
法院认为,保安队长已确认彭姓保安员出现了脱离其原驻守工作岗位而屡次往返二楼仓库的异常现象,而其他岗位的保安人员均未加以警觉。电子厂安装的对准二楼恒温室的监控摄像头发生偏移,保安未发觉,也没有前往查看并将其移正。保安巡守相应的岗位及密切注视监控录像情况均为保安服务的基本职责及义务,而保安公司均未做到,应视为严重失职,对失窃事件应负赔偿责任。
此后,法院经结合双方的违约情况,酌定应由保安服务公司承担七成赔偿责任,电子厂自行承担三成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保安服务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元。即保安服务公司应支付厂里赔偿款21万元。
另外,由于保安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电子厂有权以此抗辩而暂缓支付相应的保安服务费用,故保安公司要求电子厂承担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违约金并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电子厂应支付保安公司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9万多元,同时保安公司应赔偿电子厂21万元。两者相抵,即保安公司应支付电子厂赔偿11万多元。
保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