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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朋友在餐厅与他人饮酒闹事,打电话求助,男青年小利出于哥们义气前去拔闯,结果将对方两人打伤,小利因此与其他几人一起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4月下旬发生在河西区某餐厅的这起案件令小利的母亲十分发愁,无奈之下,这个单身母亲只能向律师求助,希望法院能对小利从轻发落。
击水律师事务所的卢同斌律师接到此案后,立即着手帮助委托人。小利是本案的第四被告人,也是最后一名被告人。接受委托的当天,卢同斌律师便展开多方调查,得知小利是接到警察打来的电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但侦查机关并没有认定其为自首。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主办检察官就小利的自首情节进行了沟通。经过不懈努力,检察院最终认定了小利的自首情节。
庭审过程中,律师就小利持械伤人、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等问题为其进行了辩护。卢同斌律师提出,小利并没有持酒瓶伤人。除一名被告人在供述时称小利持器械击打被害人外,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小利在斗殴过程中持酒瓶击打被害人。而且,小利多次在供述中均表示,其只是用拳头在被害人身上打了几下,在斗殴结束临走时,为防止被害人追赶,他随手抄起一个木凳扔向被害人所在方向,是否砸到了人,他自己也不确定。对此,被害人陈述:“对方一男青年拿凳子砸到我胸口上了”,而被害人的主要伤害都集中在头面部,表现为头皮裂伤、左眼钝挫伤。
最终,法院在认定全案四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的情况下,判处小利一年半有期徒刑。小利对此结果表示接受。
律师点评
被害人之伤
非小利所致
卢同斌律师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可知,小利是在接到多个电话催促后,碍于朋友义气来到现场的。小利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提到“开始我并没有过去(打人)……怕某某再吃亏,才上前用拳头打了对方身上几下。”
纵观全案卷宗,不论是在被害人还是同案被告人的笔录中,都没有人明确指认小利持酒瓶伤人,而是朝被害人扔木凳防止其追赶。结合被害人的伤情,律师认为,被害人所受之伤并非小利所致,小利在全案中应处于极其次要的地位。
案发后庭审前,小利家属积极与二被害人洽商赔偿事宜,态度诚恳,虽然其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满足被害人要求,但表示日后还将继续与被害人协商,对其进行赔偿和安抚。综上,律师请法院给予小利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