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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患者在医院进行清宫手术后发现仍有残留,又到另外一家医院进行第二次清宫手术。事后,患者认为医院第一次手术失败导致二次手术影响自己生育能力,于是把第一家医院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为被告医院没有完全尽到详细告知的义务,赔偿患者1万元。
2009年12月,市民张小姐因不完全流产到本市滨海新区一家医院就诊,医生对其进行清宫手术。术后两周,张小姐下体仍不断流血,于是到该医院住院检查。医院为张小姐出具转诊信,将其转至和平区一家医院。后者诊断张小姐为宫腔残留,随后为其进行清宫术,术后恢复良好。张小姐曾于2010年就此事起诉至法院,要求滨海新区某医院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来,医学会受法院委托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意见为:病人在清宫手术后住院观察,离院时告知欠详,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要求异地重新鉴定,被告医院不同意。今年3月,法院通知张小姐重新鉴定,由医学会组织进行,但张小姐不同意,且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按其撤诉处理。
今年6月,张小姐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0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对重新鉴定机构选择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由法院指定。但原告依然不同意法院决定,且原告没有必须异地鉴定的理由,于是对2011年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即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侵权。但该鉴定书指出医院告知欠详,由此可见,医院没有完全尽到详尽告知义务。综上,被告应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补偿,故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1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分别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致使自己今后的生育能力下降,其自认依据是第二家医院医生的告知内容和向有关医务人员咨询的结果,未能提供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等证实。综上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