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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静孙毅)记者从市红十字会获悉,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昨天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等一系列措施,保障捐献者权益,扩大捐献者范围。《条例》的出台为本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驾护航。
《条例》规定,自愿捐献器官的市民可以到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进行登记。红十字会建立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将记录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捐献全过程的完整信息。市区两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工作,向社会公布登记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公民有器官捐献意愿的,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表达捐献意愿,并办理登记手续。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其捐献意愿。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同时有权查询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中的本人登记情况。捐献意愿表达人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其身故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
此外,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将免除捐献者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市红十字会设立专门基金,对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实施人道救助,并提供适当人道关怀。同时,相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