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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本市制定了《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并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在本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和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市按照合理开发、有偿使用、有效利用的原则,科学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频率,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无线电台(站)使用的呼号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指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禁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接收传播违法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时,不得对航空导航、高速铁路、救灾和抢险救援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息、图像、语音等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接收和传播违法信息。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屏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擅自销售、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屏蔽器材。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组织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组织和动员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应急通信服务。
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最高罚两万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重点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注销无线电台执照后继续使用无线电设备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无线电设备接收和传播违法信息,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查封设备,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设备,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