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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交管部门获悉,2013年度机动车检验和驾驶人审验即将启动。未按规定期限检验的,交管部门依法给予车主处罚。
2013年1月5日至12月15日为该年度机动车检验期,行驶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13年某月有效”章的机动车,应按检验合格有效章签注日期对应月份检验,也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前检验。当月应检车辆可按牌照尾号在对应时段办理检验,具体对应方法为:牌照尾号0至5可在每月1日至15日办理,牌照尾号6至9可在每月16日至月底办理。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该年度驾驶人审验期,驾驶人审验时,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等情形不予通过审验。(记者冯琳通讯员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