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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从刑法角度而言,儿童特指未满14周岁的公民。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法律法规有两部,一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都是从未成年人的各项保护权益出发,主要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以及他们的财产权等各项权益。
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侵害。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我们围绕几个案例,着重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探讨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
浙江省温岭市某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
案例详情:此事发生在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为民办。该园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被揪耳幼童双脚离地近20厘米,表情痛苦,号啕不止。相反,颜艳红神情愉悦,乐在其中。事发当天,温岭市教育局接到被虐幼童家长举报,立即赶赴该幼儿园进行调查。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但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以案说法:这位老师她可能当时仅仅是出于好玩,拍了这样一组照片,同时放在了网上。但是,我不知道这位老师当时在做这样的行为的时候,她有没有考虑过,这样的行为对这个儿童的身心会造成怎样的一种伤害。法律上她没有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就不违法,或者说不用承担责任。
这不仅仅是个案。此前温州乐清也有个老师,因为小孩子上课时吵闹,然后作业没有及时完成,就把小孩子的裤子给扒掉,让他罚站;甘肃某老师对写错字的小孩子连续扇耳光,导致其耳膜穿孔。此类过激行为,对于孩童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温岭虐童事件已经告一段落,但它带给我们的震撼却迟迟没有褪去。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杜绝校园虐童的再次发生,这成为学校、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所共同面临的棘手问题,各有关方面应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对校园虐童采取零容忍的措施刻不容缓。
谁偷走了孩子们的“营养午餐”
案例详情:“我真不敢相信,这就是营养午餐。”前不久,在湖南凤凰县支教的大三女生小梁连发微博,揭露支教看到的“营养午餐”现状,“国家拨款3元弄的营养午餐,到孩子手上,就是一盒牛奶、一片小面包,你们要让这些孩子饿死吗?”小梁说,面包直径6厘米、厚1.5厘米。后来有记者调查得知,凤凰县“营养午餐”配送的这两样东西,价值2元。
以案说法:由国家推行“营养午餐”,最终落实到每个孩子身上会有多少呢?这或许是很多人的担心,虽然应该落实到每个孩子身上只有区区的三元,但通过上述在湘西贫困山区支教的志愿者透露出来的信息和照片来看,却实在令人震惊,进而心寒。
事实上,这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里面已经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此事件出现以后,我们所想强调的是,党和国家制定的非常好的政策,在落实过程中不应该被打折扣。在这里,我们还要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就是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毕节5名儿童垃圾箱里取暖中毒死亡事件
案例详情:今年11月16日早晨,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一名捡拾街头垃圾老妇发现有5名男性少年死于街头一个铁质可封闭垃圾箱内。当地警方发现事发垃圾箱内有燃炭痕迹。经警方初步调查和勘验,5名少年排除外伤性致死和机械性窒息死亡,尸检结果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目击者称,“民警赶到时,小孩已没了气”。大约16日上午10时许,毕节市殡仪馆派车将5名少年的遗体拉走。
以案说法:这5位儿童,年纪最大的是13岁,最小的只有7岁,这本应该是在学校里享受教育的年纪,然而他们却流浪在社会上。据说,事情发生前的几个礼拜,已经有当地的民政部门和社区工作者发现了他们,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
对于这些父母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如果学校或者社会相关部门对他们不够关注,他们就可能成为“流浪者”,也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吸收。因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人,一般来说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很多成年人会利用未成年人来犯罪。这是一个非常悲剧的事情。只有对这批儿童予以更多的关注,这样的毕节之痛才会不再重演。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里面提到,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这些对保护流浪儿童都已经做出了一个纲领性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的时候,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如父母离异时,在抚养问题上,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学校和家长应重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不得违法违规开除未成年学生。
|今日主讲|
李晟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心思想|
孩子们是国家的未来,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道德自律,都要求我们共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地成长。
文字整理/徐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