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市民刘女士因供热不达标,拒绝交纳供热费,后供热公司关闭刘女士家的供热管线,停止供热。日前,刘女士将该供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供热。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热公司作为供热合同提供服务的一方,存在过错,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不足,故判决供热公司恢复供热。
2008年8月,刘青与所属供热公司签订《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期间,刘青以供热未达标,曾向供热公司及相关部门反映。该供热公司曾于2008年12月到刘青住处测温,经测居室温度为15℃。从2008至2010年刘青都未交纳供热费。2010年11月,该供热公司停止对刘青家供热。法庭上,供热公司承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停止给刘青供热。
法院审理认为,当供热公司供热未达约定或规定标准,刘青有权行使抗辩权不交纳供热费,双方应就此协商。供热公司在刘青未履行交付供热费的情况下,依《合同法》规定可以中止供热。《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中规定供热单位对拒不交纳采暖费的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而该供热公司未经此程序报批,法院支持刘青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供热公司提起上诉,认为刘青交付了所欠的供热费后,才能恢复供热。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