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11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犯何建均、故意伤害罪犯马文选执行死刑。
罪犯何建均,男,33岁,四川省资阳市人。2007年10月,罪犯丁文仲、陈荣预谋贩卖毒品牟利,二人商定到成都找何建均购买毒品回津贩卖,获利均分,后由陈荣与何建均联系以先付定金的方式购买毒品,贩卖后支付毒资,何建均应允。2007年10月至11月间,陈荣伙同他人多次从成都找何建均购买毒品,再运输到天津交给丁文仲进行贩卖。其间,丁文仲又单独与何建均联系贩卖毒品,何建均指使曾勇从成都运输毒品,到天津交给丁文仲贩卖。2007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成都某宾馆将何建均抓获,当场收缴毒品以及仿“六四”式手枪一支,收缴毒资8万元及贩卖毒品运输工具汽车。
综上,罪犯何建均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4215克,冰毒2885.14克,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的白色晶体51.52克、红色颗粒16.94克,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5.14克。法院经审理,判决何建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马文选,男,28岁,甘肃省镇原县人。2010年4月13日,被害人王某某下班后在本市北辰区某住处休息。罪犯马文选见房门没锁,遂骗开门后用一只手掐住被害人王某某的颈部,将王某某挟持至室内,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王某某奋力反抗,马文选将王某某掐晕。后加害王某某身体多部位,造成王某某失血性休克,内脏脱出、小肠结肠撕裂伤等重伤。马文选实施犯罪后在逃离现场时,窃走王某某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会阴部、腹部损伤均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V(5)级伤残。2010年4月6日,罪犯马文选在天津市北辰区,尾随被害人梁某某至某餐厅门前,强行搂抱、殴打梁某某并将其拖拽至附近一长凳处,抢走梁某某现金人民币450元后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梁某某反抗而未能得逞。
法院经审理,判决马文选故意伤害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3年;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尹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