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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们在一家儿童福利院玩游戏 图TP
本报记者姚丽萍路上看见弃婴,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抱回家,还是拨打110?在几个登记申请收养的家庭之间,究竟怎样的家庭最有可能收养成功?若“儿童福利优先原则”写入国家大法,“袁厉害式”的收养悲剧是否还会发生?
2005年至2012年底,上海市收养登记中心共办理1500个家庭的收养登记,其中170多个家庭收养成功。记者就“收养问题”采访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负责人陈占彪。
“儿童福利”应有国家立法
如果“儿童福利优先原则”写入了国家大法,“袁厉害式”的收养悲剧就可以避免。
袁厉害能在20多年里收养100多个孩子,除了她本人的善心,还在于当地收养福利机构的缺失。也正因为没有政府主持的儿童收养福利机构,弃婴孤儿从各个地方源源不断地被送往袁家。
为什么会没有儿童福利机构?当地财政贫困是一个原因,公共财政在捉襟见肘之际,“儿童福利优先”没有国家大法的强制规范,有限财政就更不会“优先”用于“儿童福利”。
尴尬之际,出现了可以分担“政府责任”的袁厉害,袁厉害作为个人的“收养能量”就被无限放大。但,个人如何能承担如此重负?悲剧也就难免发生。
“只有将‘儿童福利优先’明确写进国家大法,才能切实保障儿童权益——即便公共财政再有限,地方政府也不能不建设儿童福利院;弃婴、孤儿也不能被随意送给私人或者民营机构。”陈占彪说。
“收养等候比”为1/9左右
2005年起,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开始为儿童福利院孤儿办理收养登记。“目前,上海‘收养等候比’为1/9左右。”陈占彪说,这意味着,9个家庭申请登记收养,大约会有1个家庭成功收养。
收养一个孩子,的确不是收养一只流浪猫或者流浪犬,让一个孩子享有基本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呵护,接受良好的教育,有尊严地成长,这些都对收养家庭的资格提出了不少要求。
“虽然‘儿童福利优先’尚未成为国家大法的法定原则,但依据《收养法》,我们还是要在具体的收养环节设置中保障‘儿童福利优先’。”陈占彪说,从2006年起上海就开始了收养后的考察制度,也就是说,政府收养登记机构不仅要在申请收养阶段对申请家庭进行考核,在取得收养权之后,收养机构还要继续对收养情况跟踪考核。
“毕竟,收养孩子只有善心是不够的;要让孩子健康成长,收养家庭不止需要有意愿,更需要有能力。”陈占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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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家庭若有收养意愿,究竟该具备哪些条件,才有可能成功?市社区服务热线962200接到过不少收养咨询,这里举2个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1——收养家庭该具备哪些条件?
董女士来电咨询:她是一名外地来沪人员,与丈夫一起在上海生活工作了多年,一直未生育孩子。最近她通过朋友得到一个消息,在本市某医院有一名出生不久的女婴被生父母遗弃了,她很想收养女婴,不知道是否可以。
热线告知:公民收养子女,根据收养对象的不同,要符合不同的条件,比如,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等。如果董女士符合收养条件,可以到各个区县的民政局收养登记部门提出收养申请。根据董女士反映的情况,医院如果无法联系到女婴的生父母,应及时先将女婴送至当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查找女婴的生父母或直系亲属。确系为查找不到生父母,公安部应将女婴移送至本市儿童福利机构。需要说明的是,董女士不能私自收养,必须到民政局收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走合法的收养途径,才能为孩子取得合法的身份。
案例2——精神病患者的孩子是否“孤儿”?
林先生来电咨询:他的一位远方表妹患精神疾病多年,前不久丈夫又因大病去世,夫妻俩有一个12岁的孩子。这个孩子能否算是孤儿,能否被其他家庭收养?
热线告知:法律意义上的“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林先生表妹的孩子显然不是孤儿,只是因为孩子的母亲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做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孩子的其他直系亲属不具备或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这个孩子可以作为“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通过合法的收养途径,与收养家庭建立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