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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自今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的小额速裁制度,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提高了审判效率,成为新法的一大亮点。结合近一段时间以来的审判实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制定出台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
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新民诉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据介绍,旧民诉法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统一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判终结前一审判决并不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为拖延时间,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依然无故提出上诉,一个简单的案子甚至要拖上一年。针对这一情况,“新民诉法”对于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增设“一审终审”制度,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使公平正义得以及时实现。
九类案件适用该程序
据介绍,市高院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诉讼标的和范围,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主要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同时明确,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案件等9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案件,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等6类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方式简便审限缩短
《实施意见》优化了审理方式,规定在传唤当事人、确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等方面要采取更简便的方式。庭审过程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根据案情尽可能简化不必要的环节,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就缩短审理期限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为一个月,如果审理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致诉讼标的超过规定标准、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要求追加当事人以及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报庭长审批转为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或报分管副院长审批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实施意见》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确定和释明以及救济途径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市高院还制作了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告知书等,供辖区法院参照使用,以统一法律文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