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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人员正在检查超市食品的保质期
《江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首席记者吴跃强速生鸡、假鱼翅事件沸沸扬扬,食品安全问题又掀起关注热潮。近日,《江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出台,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对于举报生产经营伪劣食品等10种违法犯罪行为,只要经查证属实,举报人将获相应的奖励。
举报10种违法行为将获奖励
《办法》明确,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未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的;(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九)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奖励金额可达3万元
《办法》规定,对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但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涉案货物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举报,给予1万元奖励;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举报,给予3万元奖励。
对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奖励标准奖励;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的,按照举报的时间先后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人30日内领取奖励
举报人如何领取奖金?《办法》规定,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材料,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奖励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经审定批准的,申请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人员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代领奖金。
申请单位代领奖金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奖金,退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纳入举报奖励资金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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