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继去年11月底,国家三部门联合印发办法,明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也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同样提出了12项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的,将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配车后不许另报销相关交通费
《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办法》所称的职务消费,是指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在公务车使用方面,《办法》提出,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或者改装。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另行报销相关交通费用。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费方面,金融企业应参照党政机关的相关标准。差旅费和国(境)外考察培训费方面,金融企业应参照本市相关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还应当由金融企业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企业亏损期间不得购买公务车
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办法》规定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同样不得有以下12种行为:1、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2、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3、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4、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5、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6、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7、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8、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10、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11、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