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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罗朝婧
本报记者杨昌平
曾获得奥斯卡三项大奖的电影《断背山》,讲的是两个男同性恋之间的情感故事。而在现实中,同性恋并不少见,去年10月,福建一对男同性恋公开结婚,今年1月,泉州一对女同性恋当众表白高调求爱。
但是,更多的“同志”隐瞒自己的性取向,并在亲戚朋友的压力下与异性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一旦另一方发现配偶是同性恋,往往会提起离婚诉讼。而以配偶是同性恋为由打离婚官司,会碰到诸多的法律难题。
案例
日记本上的秘密
赵某(丈夫)与张某(妻子)经人介绍于2001年6月相识并恋爱,并于2002年4月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后头两年,二人生活得一直比较平静,并且生育了一个男孩。但自从2005年开始,赵某就发现妻子频频彻夜不归,并且对他有些疏远。
张某有写日记的习惯,赵某为了探个究竟,偷来了抽屉的钥匙,找到了张某的日记本。在日记中,张某充满了对“心上人”林某的思念和内心的纠缠。同时,细心的张某还将林某发来的手机短信逐字逐句地记录下来。
难道妻子红杏出墙了?赵某一气之下,拨通了林某的电话。但是,让他愕然的是,接电话的是位女性!原来,张某竟然是同性恋。张某承认了与林某的特殊关系,但她还试图挽回这段婚姻,而赵某无法接受妻子是同性恋的事实,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
究竟是谁骗了谁?
赵某碰上的是女同性恋,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小云碰上的则是男同性恋。刚结婚3天,小云就发现老公是同性恋。
小云在电脑中无意间发现了老公王某的QQ聊天截图,这才知道王某是同性恋。她找到王某“伙伴”的家,把对方骂了一顿,把对方的老婆也骂了一顿。在气愤之中,小云总觉得是对方夫妻俩合伙骗王某的钱。
但是,冷静下来后,小云开始为自己的命运担忧。她查阅了许多资料,认为男同的性取向根本改变不了,而且也知道了王某在结婚之前和一个男性伙伴有两年的关系。于是,小云在婆家公布了此事。从此,王某就不理小云了。小云在网上发帖说:“我知道他恨我,因为是我公布这事的,我能理解,我不恨同性恋,我恨他不该欺骗我,拿我当结婚的幌子,我根本无法原谅他。我公公婆婆都爱面子,东窗事发后,老公天天骂我,一点都没有悔改的意思,我知道他对我没感情,可是不敢想象他居然也没良心,一点愧疚之心都没有,还整天造谣我的不是,我受不了了,决定离开这个薄情男。”
小云非常担心王某会走极端,她发帖咨询网友,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怎么和公婆家谈判,是直接起诉,还是假装过日子?
难题
裁判者处于尴尬境地
对同性恋的一项调查显示,国内约有3000多万同性恋者,其中,“同妻”人数估计在1600万左右。她们不仅得不到“性福”,很多还要遭受冷落、白眼、漠视和家庭暴力。而一些男性碰到女同性恋妻子,也是束手无策,性取向还真是不好改变。
就像本文上述的两个例子,发现配偶是同性恋后,另一方往往会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宋少源表示,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同性恋问题并未涉及,当事人基于对方同性恋提及的相关诉求,往往使裁判者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
据了解,当事人基于对方系同性恋而提及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多数同性恋者基于社会压力或自我控制,婚姻初期性取向表现正常,与配偶生儿育女,但婚姻关系持续一段时间以后,部分同性恋者自我控制放松,出现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
2.在部分结婚时间较短的涉及同性恋婚姻中,性取向正常的女性可能会要求撤销婚姻。女方认为,如果走离婚程序,自己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将被登记为离异,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自己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况且自己虽与男方结婚,但并未与其发生亲密接触,本身尚系处女,登记为未婚更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3.因为对方是同性恋,要求其在离婚纠纷中给予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在财产分割中少分配给对方财产。
剖析
认定同性恋证据不足
上文所讲述的两个例子中,赵某和小云均碰到相同的难题。指称配偶是同性恋,起诉要求离婚,证据何在?仅凭日记和QQ聊天记录,还难以证明,真打起官司来,可解释的余地太多了。
宋少源法官介绍说,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当事人的涉同性恋诉求基本未得到支持。究其原因,既有同性恋话题过于敏感且非常少见,没有此类司法审判经验的法官不愿意在没有法律乃至法理支撑的情况下对该情况在判决书中作出回应,也有当事人取证困难,无法证明配偶是同性恋的原因。
同性恋者群体一般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性取向正常者较难融入,且其活动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较难为配偶所把握,有针对性的取证则更为困难。即使当事人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短信、照片等,法院也很难径直认定从事某种行为即为同性恋。同性恋与疾病不同,疾病可以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法院可以直接采纳,但谁来鉴定同性恋呢?
此外,法律对同性恋也缺乏规定。学者李银河曾数次建议制定同性恋的相关法规,但一直没有进展。尚无法律、法规对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权益进行保护。因此,在部分离婚诉讼中,有个别同性恋者坦承自己系同性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也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争议
能否依合同法撤销婚姻
小云非常想撤销婚姻,因为她才结婚3天就发现老公是同性恋,如果是离婚,她就是离异,而撤销婚姻,她还是未婚的身份。
宋少源法官表示,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受到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同性恋者的异性婚不属于该种情形。部分案件中,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主张撤销的依据为合同法,认为同性恋者隐瞒其为同性恋的事实,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做出与其结婚的错误意思表示,从而要求撤销婚姻。宋少源认为,婚姻领域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依据合同法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不应当得到支持。
不过,宋少源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行为致使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对于该类婚姻,是否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婚姻,如果该类婚姻被宣告无效,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一方是否既可以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又可以依据侵权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也无权威的解答。
(下转第4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