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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该《规则》与新《刑事诉讼法》同步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则》修改内容超过原内容的80%,围绕检察机关的职权、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检察改革的实践经验。
那么,具体变化体现在哪些方面,对检察工作有哪些影响?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要求新挑战?本版特开辟《对接新刑诉法》专栏,陆续刊发有关稿件,以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有更多的了解。
一、修改和完善了涉及职务犯罪侦查的内容
1.完善了逮捕以外其他强制措施的规定,完善了强制措施体系。主要体现在:一、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增强监视居住的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增加规定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第72条修改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使其与取保候审有所区别,并比取保候审更为严格,以切实发挥该强制措施既有利于减少羁押,又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
2.完善检察机关侦查手段,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4.完善了辩护制度,提前了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提出意见。”
5.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一是增强了几种证据种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有关要求,第48条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都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同时对书证和物证进行了区分;第52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强化检察机关对人身和财产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赋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采取侦查措施的申诉控告权和相关程序。
7.明确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8.延长了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时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贯彻新《刑诉法》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规范化
1.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理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各项制约。
2.革新传统侦查模式,实现“由证到供”的转变。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侦查理念,改变围绕口供收集其他证据的传统方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更加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采取多种方式固定和补强言词证据,构建完整、稳固、多层次的证明犯罪证据体系。
3.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坚持把构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体系作为侦查核心,提高依法取证和侦控犯罪的能力。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从重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做到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措施与侦查手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能,进一步加强侦查行为规范化建设。绝不允许违法变通,越权行事。要注意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强制的力度必须与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的轻重程度及妨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可能性大小相适应。
5.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错的界限;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辩证关系;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慎用逮捕、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做到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教育和挽救失足者,更好地尊重和保护人权。
6.在强化侦查职能同时,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身监督,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制约,增强自我约束,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提高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