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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恶意欠薪后逃匿,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伤害很大。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该修正案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新法实施至今,老板欠薪逃匿的情况在东莞仍时有发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
有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及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欠薪恶意存在操作难点,欠薪入刑取证难,亟须可操作性强的细节规范。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该罪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未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的则不构成该罪。除了有关部门的工作可能不够细致到位外,其送达方式也容易遭到当事人的质疑。
其次,如何证明“有能力支付而拒付”。劳动者难以个人身份去查询老板的财产情况,即使公权力积极介入,但有的老板确实有财产但资不抵债,也难以将其入刑。
其三,如何算“严重后果”和“数额较大”。这些也需要细节化的标准出台,并要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的情况。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但至今尚未定稿。
据悉,东莞公检法劳等多个部门拟联合出台惩治恶意欠薪规范文件规范办案流程,防止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便更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