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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李先生与再婚妻子王女士随李母一起生活,去年李母用其房屋收购款购买一套住房,后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李先生女儿名下。这让尽心尽力照顾家庭的王女士倍感伤心,于是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给付住房经济帮助费。日前,河西区法院判决准予李先生和再婚妻子离婚,但是李先生要给付15万元住房经济帮助费。
李克和王丽今年60岁,是一对再婚夫妇。两人结婚10余年,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李克与前妻育有一女,女儿跟随李克生活。李克再婚后与其母亲一起居住在李克母亲承租的一处公产房中。王丽称,两人婚后感情尚可,但直到去年因为房屋问题,李克与王丽的感情降至冰点。
去年2月,李克母亲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收购合同,李克母亲获得一笔收购款,并用此款购买一套三居室房屋。后在王丽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克与其母、其女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李克女儿名下。夫家的这一做法令王丽倍感伤心,两人几次争吵。最终,王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王丽在诉状中除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离婚,依法分割家庭财产外,还请求法院判令李克给付住房经济帮助费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克离婚,李克亦表示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对于王丽要求李克给付住房经济帮助费的诉讼请求,王丽离婚后无住房,李克应适当给付住房经济帮助费。因此考虑给付王丽10年,每年按1.5万元计算,共计15万元为宜,王丽住房自行解决。据悉,面对高昂的住房经济帮助费,李克已经提起上诉。
法律链接
星聚律师事务所李曙光律师表示,住房经济帮助费属于我国婚姻法体系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尤其是指离婚后无房居住的一方,可以得到原配偶的经济帮助以便能够维持正常的居住、生活需求。什么条件下可以取得住房经济帮助费?李曙光律师认为,首先,一方生活困难,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其次,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当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就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时其财产能够维持生活或离婚以后发生困难的,不适用经济帮助。最后,帮助方具有帮助能力。对于住房经济帮助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应考虑被帮助方的年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及其为家中所做的贡献等方面。(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