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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男子根据本单位领导指派,被一人雇用而到另外一家需要对“二线水循环系统”进行改造的单位进行作业。然而施工过程中现场不幸发生火灾,两男子和另外一被雇用者被烧伤而送医治疗,前期医药费便花去二十几万元。那么,在伤者本单位、雇用者、被作业单位三者之间,究竟该由谁来承担伤者的赔偿责任?经过两审审理,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
由于本市津安注塑公司需要对二线水循环系统进行改造,2006年5月份左右,该公司一员工联系了义德工贸有限公司。当时,“义德”的项目负责人为王亮。两公司随后签订协议,由“义德”负责提供不锈钢管和弯头等产品并负责安装,“津安”支付费用。第三人王宝春、高健系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员。2006年6月17日清晨,“广发”生产厂长赵怀义指派王宝春、高健随王亮去“津安”作业,后王亮驾车带领第三人王宝春、高健、王宝喜等人进入“津安”进行焊接施工,现场由其进行指挥。一上午进展顺利后,当天下午,第三人等人在进行施工时现场突然发生火灾,王宝春、高健、王宝喜三人全被烧伤。随后,王亮迅速将三人送往第四医院进行治疗,并为三人垫付医疗费共计24万余元。2007年4月5日,王宝春、高健进行了工伤认定,两人的烧伤分别构成九级和八级工伤伤残。
由于王亮认为自己拿出的钱只是垫付,赔偿责任不应只由自己一人承担,在协调未果后,他将“津安”和“广发”全部告上法庭,认为此次火灾系“津安”公司失责所致,应由其偿还自己垫付的医药费。而作为伤者的工作单位,“广发”应承担连带责任。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津安”在发包时知道王亮没有安全生产条件,故该公司应与王亮对伤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王亮对三伤者医疗费损失进行赔偿后,王亮有权向“津安”追偿对方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考虑到二审期间王亮书面承诺今后如三伤者再提起其他赔偿请求其愿自行承担,故判令“津安”给付王亮医疗费80%左右为妥。王亮主张“广发”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第三人等人不是为了“广发”的利益而受伤,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据此,依法判决“津安”给付王亮其垫付费用的80%,为198450元。 (文中单位和人物为化名)(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