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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公交司机陈先生醉驾摩托车撞人,因此获刑且被吊销了大客车驾驶证。认为丰台交通支队吊销驾照有错,他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败诉。
陈先生起诉称,2012年7月,他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在烧烤摊吃饭的张女士撞伤。交管部门认定他为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事后,他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款2000元。另外,丰台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他的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陈先生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过重,没有区分摩托车和汽车,他拥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1(大型客车)、A2(牵引车),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交通支队应按照无证驾驶处理。
没了A1驾照,陈先生就不能开公交车,也就丢了工作。他认为,丰台交通支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
丰台交通支队辩称,事发后经检验,陈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28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交通支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具备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酒标准,可以认定其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
对于陈先生的理由,法院认为,交通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对陈先生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维持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陈先生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说法
剥夺的是上路驾驶资格
承办法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也未规定违法驾驶摩托车与违法驾驶汽车应做不同程度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该法规定的一项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其适用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其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虽然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但只有一个驾驶证号,因此,在吊销驾驶证时,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应一并吊销,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