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现今,我国普遍存在诚信缺失、信用状况差的情况。从恶意拖欠银行债务、企业及公民间的债务、商业欺诈,到制假售假、偷税逃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豆腐渣工程等等,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突出因素。尽快制定一个地方性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信用文化的培育提供规范和依据,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建议制定《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暂行条例》,可以包括如下内容:本市设立社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确定信息采集成员单位,建立全市的社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对社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合、管理和发布,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社会信用信息的查询实施分类管理。负面信用信息分一般负面信息、较大负面信息、严重负面信息3个级别。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供信息的查询服务,但不得擅自披露社会信用信息或提供社会信用报告以及社会信用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