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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应当根据十八大精神,加强对政府财政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以此推动阳光财政。全口径预决算审查和监督,就是要让政府收入和支出的每分钱都纳入人大审查监督范围,政府要把包括公共财政预决算在内的各项预决算都上报给人大审查和监督。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20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有必要进行修订、充实内容后,将这个规定上升为地方人大条例。
建议在拟新制定的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中增加一系列内容,将《监督法》作为上位法写入新条例中;让人大代表审查预算的时间更充分、效果更理想;会议期间人民政府接受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和质询。建议政府应当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政府应逐步减少直至杜绝预算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