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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卖方先提出其房屋需由买方垫资清贷,后又以妻子怀孕为由要求推迟腾房时间。买方认为卖方是在找借口拒绝售房,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卖方返还购房定金并赔偿违约金。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并未构成违约,鉴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系被告额外提出各种条件所致,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
市民乔某与王某于2012年5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乔某购买王某所有的位于本市南开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96.5万元;乔某于合同签订当日给付王某定金2万元,余款于办理过户当日交付王某;待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王某将房屋钥匙交与乔某;若单方违反或终止本协议,责任方双倍赔偿定金给对方。合同签订后,乔某将2万元定金交与王某。据乔某称,王某随后称其房屋有贷款未清偿,无法办理过户,并以其爱人怀孕无法搬出等各种理由拒绝出售房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乔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并赔偿其违约金4万元。
针对乔某诉求,被告王某辩称,他在卖房时已经告知乔某因妻子将于7月生产,腾房时间要等到10月。而且,他所出售的房屋有17.8万元贷款尚未偿还,当时商定由乔某垫资10万元,后因乔某表示没有资金用于垫资,王某只能找朋友帮忙。此后,乔某又提出因交房时间推后,王某需每月向其交纳3500元房租。综上,王某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如乔某坚持解除合同,只同意返还定金,不同意其他诉求。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虽合同中未约定房屋所欠贷款由谁负责清贷,但该贷款属于被告所欠债务,依法应由被告负责偿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的责任在于被告。关于腾房日期的问题,被告称如果在2012年6月之前过户完毕,且其他一些未尽事宜都办妥的情况下他才同意腾房。而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并未进行清贷,原告也是打算贷款购房,因在房管部门及银行办理各项手续均需一定时间,至6月双方是否能完成房屋过户并不能确定,故关于腾房的时间属于双方约定不明。被告虽曾言及不再售房,但并非是解除合同的明确表示,不能因此确认系被告单方终止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还定金,被告同意,应予准许。鉴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系被告额外提出各种条件所致,被告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就此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