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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1月31日傍晚,家住东丽区的郭女士骑电动车沿津昆桥下津滨大道北侧辅路行驶,被一个无盖井绊倒摔伤,嘴部撕裂缝了11针,颧骨骨折,脑部也受到重创。几天来,郭女士一家一直在寻找无盖井的产权人,但是没有结果。昨日,郭女士的爱人张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记者为此咨询了相关律师。
张先生介绍,1月31日18时20分左右,他接到妻子的电话。“她说是摔伤了,具体地点一时说不清。后来,听一位老人说在津昆桥下的津滨大道北侧辅路上,离天山南路不远。”张先生赶到事发地点时发现那里黑漆漆的,无盖井周边没有任何提示标志,仅在井中插了一些树枝。
张先生说,妻子因脑部受到重创记不起当时的情形,这两天也经常犯迷糊说胡话。她的面部损伤比较严重,嘴部撕裂,缝了11针,颧骨也骨折了,“我们的孩子才3岁,不敢看妈妈,说害怕。”
2月1日上午,张先生再次来到无盖井处,在井下发现了通信电缆。“事后我拨打了城建、电力等单位热线,有一家通信单位承认他们对这个井有使用权,但是没有产权。目前,没有一家单位承认对这个井有产权。”张先生表示,不知道该向谁来索赔,“医药费已经花了4000余元。我妻子刚到新单位,这下也上不成班了。”
记者采访了击水律师事务所任波律师。任波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如果产权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那么应当赔偿郭女士的相关损失。同时,尽管通信单位表示自己只有使用权,但对井盖也有管理义务,其应和井盖产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任波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郭女士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若因伤造成残疾,还可向侵权方索赔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