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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王某入住新楼房一年后,屋内墙皮多处出现返潮、起鼓、脱落现象,因开发商迟迟不给修复,王某无奈告上法庭。开发商以超过诉讼时限和质量保修期范围等理由抗辩。根据有关部门司法鉴定结论,本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负责维修,如不修复则应赔偿相关损失。
2003年,市民王某购买了红桥区一处80多平方米的楼房,于2004年年底入住。一年后发现墙皮起鼓,王某找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客服部门,对方答复可能是业主装修的问题。后来,房屋各处墙皮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返潮、起鼓、脱落现象。2007年9月,王某再次向该公司报修,对方迟迟未来修理。王某无奈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被告开发商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限和质量保修期范围,诉争房屋经相关部门验收备案无质量问题。
法院查明,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其内容为“本商品住宅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保修;本商品住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本公司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因返潮造成的各项损失为2万余元”。被告也申请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房屋出现返潮的原因是室内灰土层不符合质量标准;回填杂土含水率较高密实度较差;砼地圈梁防潮层作用失效。上述质量缺陷不满足设计作法及相关规范要求,已造成室内装修面层的损坏,影响室内装修,应进行维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维修的受损部位为墙体,是主体结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商品住宅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保修;原告要求维修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应对诉争房屋返潮部位进行维修。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房屋的返潮部位进行维修;被告履行前项维修义务后,30日内对原告所有房屋因返潮造成的装修损失进行修复;若被告未能自觉履行该修复义务,可由原告自行修复,并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修复费用2万余元。另外,案件受理费、财产损失鉴定费、返潮原因鉴定费合计2万余元均由被告负担。(记者冯琳通讯员王飞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