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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女子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但当她再次回家时,却发现车子和房子已被丈夫卖掉。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女方离婚诉请;同时,因男方不能举证证明卖车、卖房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令其给付女方一半。
陈萍和林军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到半年就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女儿出生后,二人又买了房和车,小日子过得挺滋润。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的问题渐渐显露出来。由于婚前了解太少,且各自父母在不同的城市,他们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林军是一名司机,得在外面跑长途,而陈萍因为工作也时常不能照顾女儿。二人互不相让,矛盾升级,林军对陈萍大打出手。2009年年底,陈萍离家出走回到家乡。
分居期间,林军因失业没有生活来源,便背着陈萍卖掉了汽车和房子,得到100万元。2010年春和2011年冬,陈萍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2012年秋,陈萍第三次将林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依法共同分割卖车、卖房款100万元。庭审中,林军辩称,陈萍三年来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孩子应由男方抚养,女方每年探视两次;100万元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现已全部花光,不同意分给陈萍。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恋爱、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本应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的和睦;但双方未能妥善解决矛盾,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说明双方感情已破裂;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且原告每年探视两次,原告认可;被告主张100万元已全部支出,因其未能举证证明该支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告每年探视女儿两次,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50万元。(记者解金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