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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男子向姐夫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与姐夫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姐夫找不到男子,于是把他们夫妻俩都告上法庭要求还钱。日前,法院终审宣判此案,判决男子归还姐夫100万元,男子的妻子,即姐夫的小姨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市民林某在本市滨海新区某银行担任业务经理,2011年5月,林某找到妻子袁某的姐夫赵某,以其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姐夫借钱,并保证3个月内一定归还。于是赵某向林某的银行卡内汇入100万元。3个月后,赵某找林某还钱,却发现林某不见了。赵某找到妹妹一问,才知道二人已于2011年6月离婚了,同时,妹妹表示对林某借钱的事一无所知。万般无奈之下,赵某将妹妹和妹夫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
2012年3月,法院到公安局调查,了解到林某因涉嫌诈骗犯罪已刑事立案侦查并已网上通缉。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和法院在公安机关的调查并结合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转账付款方式予以认定,被告妹妹袁某虽然提出对该债务不知情及借款合同中资金用途的约定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有力抗辩,且原告之妻与被告袁某系亲属关系,基于其熟识程度,原告有理由相信诉争借款系对二被告的共同借款。综上,缺席判决被告林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100万元,被告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袁某不服,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宣判第二项,改判驳回赵某的诉求。二审期间,被告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他表示,赵某给付的100万元钱收到了,借款合同上的签字也是其本人所签,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袁某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符。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袁某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