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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女童乘车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下车取随身物品,不想司机突然启动车辆,将女童轧伤。日前,女童将自己就读的小学等单位和个人起诉至法院。日前,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小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所以对于女童“由小学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和车主对女童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2008年9月,某实业公司根据上级单位的安排,组织红桥区某小学的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实业公司与一家客运公司约定,由该客运公司负责接送参加活动的学生。而所派车辆的实际拥有人为董某,该车系登记在客运公司名下。当日12时5分许,司机刘某驾驶大型客车载着学生,沿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行驶至一家干洗店门前时,将车辆停靠在道路上。8岁女学生小芳下车后,在车辆右侧打开的行李厢内取随身物品,这时司机刘某启动了车辆,致使车辆右后轮碾轧小芳右腿,导致小芳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芳经诊断,为右下肢大腿至膝部大面积皮脱套伤、交叉韧带撕裂、半月板撕裂等。在治疗期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保险公司为小芳垫付了近2万元医疗费。
2009年,小芳曾将其就读的小学、客运公司、司机刘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赔付董某垫付的医疗费,并由董某赔偿小芳护理费1.6万元。2010年7月,小芳再次起诉这几个被告,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小芳2000元。董某赔偿小芳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当董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客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小芳不断进行治疗。2011年3月,小芳第三次提起诉讼。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小芳护理费、交通费近两万元。董某赔偿小芳其他损失9100元,当董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客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产生了新的费用,小芳日前又将这几个被告起诉至法院,同时将某实业公司也列为被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共计2.7万余元。
法院认为,关于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案中大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直接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因被告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事发时司机正在从事雇佣活动,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董某承担。因大客车系被告董某出资购买,因此当被告董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被告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保留后续治疗的主张及保证受教育的权利,可在该权利实际受损后另行主张。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小学和某实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小学和实业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且小芳的法定代理人于2009年与被告小学和实业公司就小芳的治疗费用和后期治疗已有约定,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