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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院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主要为保护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等警务活动,但不包括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执行逮捕和拘留、监视居住等。
根据刑诉法规定,对妨碍警察履行职责、妨碍诉讼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公安机关和法院均可行使拘留权予以惩治,但对妨碍检察活动的行为,法律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直接采取拘留措施的权力。从司法实践看,若检察机关决定拘留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容易贻误战机,错失执法办案的最佳时机。检察机关发现某犯罪嫌疑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如不能直接执行拘留,则可能会使其行为得逞,给案件侦查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应赋予检察机关司法拘留权,由检察长决定,司法警察执行。
同时,依据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享有侦查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同样都是国家侦查机关,都享有侦查权,但在侦查中所使用的强制措施和手段却相差较大。实际上,这种不完全的侦查权,不符合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地位要求,不利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开展。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不仅享有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的决定权,而且应拥有相应的执行权。
此外,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具有行使警察职权的合法性。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警务装备、执法环境各方面逐年改善,已完全具备了执行上述强制措施的客观条件。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也一直都是自侦部门的得力助手,在参与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可以高效地完成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执行任务。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侦案件拘留、逮捕,以及监视居住的执行权,是检察工作发展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需要。(作者单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