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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毅张静通讯员宋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市将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信息通报制度,对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对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自愿捐献器官的市民可以到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进行登记。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捐献意愿表达人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其身故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