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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城市快报记者王丽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是中国首个专门规范人体器官捐献活动的地方性法规。从市红十字会获悉,近期捐献咨询、报名人数明显增多,两个月来接待市民来访、咨询63人次。《条例》通过后,本市又成功实现捐献3例,累计已达40例。同时,今年要实现器官捐献信息的全国联网,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器官捐献的科学、公开、透明,才知道捐献器官从哪儿来、到哪儿去。
经济困难捐献者可享贫困救助
卫生部《中国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对器官获取组织予以规范,今后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如获得器官,要由“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统一分配,建立一个全国器官分配体系。世卫组织相关调查显示,平均百万居民中,我国内地仅有0.03名捐献者,而全球器官捐献率最高的西班牙是34名捐献者。
《条例》实施后,市红十字会还将与市民政部门协调,免除捐献者丧葬费,协调制定基本服务项目外服务、墓地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经费补助、大病医疗及贫困救助等办法。同时,还将与人力社会保障部门探讨发展器官捐献保险项目等社会医疗保险机制,探索设立“人体器官捐献保险”新险种,建立定向的保险基金,为成功捐献者定额支付相关医药费补贴。市红十字会可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捐献登记后可变更或撤销登记
《条例》所称的人体器官,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另外角膜捐赠也适用《条例》。按照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要求变更或撤销登记。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用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优先排序。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市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举报涉及人体器官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亲属之间捐献活体器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捐献信息应纳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捐献意愿表达人在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同时表达捐献遗体意愿的,红十字会应一并办理捐献遗体登记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