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讯(记者孙莹)张先生打算购买的一套房屋由于房主无法提供经适房的《政府放弃回购证明》等相关材料无法交易。张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没有事先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没有尽到核查义务,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4万余元中介费。今天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
张先生诉称,去年10月7日,经中介公司介绍,准备购买香山南路的一套房屋,并与房主和中介公司共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张先生支付了定金和4万余元居间服务费。不过,此后买卖的过程却不顺利。
张先生说,这套房子是经济适用房,而中介公司没有事先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导致房主未能限期提供《政府放弃回购证明》,而且房主的妻子在美国,也无法提供配偶同意售房的公证书,因此房屋网签手续没能办理,合同只好解除。
张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完成,应全额退还中介费。中介公司表示,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居间方在合同成立时就可以收取居间费。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过程中已事先查看了产权证明,而且也给张先生看过。张先生在买房过程中也有义务查看房屋证明。最终房产买卖不成,是由于房主提出解约,不是因中介的过错无法履行,不同意退还居间服务费。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