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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提升执行到位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日前,河北区人民法院在对近年来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协调配合工作的规定》,着力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
《规定》中对五种情况造成的执行难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及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一庭立案,审判庭审理,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所涉及的案外人设立了保护财产权益的程序和途径;对于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由立案一庭立执行案,执行庭执行,实现行政案件审查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既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更能保障执行案件实体的公正性。对于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案件,同样实行裁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执行一个月来,执行庭共受理保全裁定执行案件6件,执行到位6件,执结率和到位率均100%,执行期限平均2天。对于案前审判人员已判断到难以执行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具体的诉讼风险和可能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建议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有效避免因诉讼风险提示不到位、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引发涉诉信访,为提高案件的实际执行率打下基础。对于审判人员发现当事人有可能转移财产情况而对方又没有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依职权采取查控性财产保全措施,达到既不影响当事人使用、又防止其转移财产的目的,及时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政法报 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