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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增强了惠民性和便捷性昨起征求意见
欢迎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请于3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东莞市法制局。
邮寄地址: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本报讯(记者周伟良)由市司法局起草修改的《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办法》增强了惠民性和便捷性,市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口头提出,欠薪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申请法援无须提交经济证明。《办法》也将指定法律援助的时机提前至侦查阶段。
亮点一:
法援可以口头提出
《办法》要求法律援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过,如果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办法》也弹性地提出,申请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亮点二:
欠薪农民工无须交经济证明
《办法》增加了对弱势群体及特殊群体法律援助的便捷性。
《办法》规定,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但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人员、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待遇的农村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现役军人及其近亲属、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员、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办法》还规定,对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办法》规定由受援人承担。
亮点三:
加强刑事诉讼的援助力度
《办法》加强了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力度。
《办法》规定,在刑事诉讼案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办法》规定,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也可申请法律援助。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同样适用。
市司法局局长郭瑞华表示,《办法》实施后,预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出现井喷式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