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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念学
春秋时代齐国的管仲在开篇《牧民》中开宗明义,提出了著名的“四维”说。其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意思是说,“礼、仪、廉、耻”是维持国家的四个基本要素,如果这四个要素不能贯彻执行,则国家很容易灭亡。“礼、义、廉、耻”,这“四维”既是儒家最高的人生理想,也是国人为人、处事、成业的朴素道理。作为新时期的法律人,倘能思之、鉴之,并身体力行,也必大受裨益。
“礼”,就是谦让,恭敬,文明礼貌,知书达理。《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法律人是特殊的群体,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有着比常人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律人必须更加注重礼节,通过司法活动向当事人展示法律人的学识、风度、气度、教养与魅力等个人涵养,体现法律人的整体道德水准和司法水平。要在做人上求“谦”,要具有谦恭的态度和胸怀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做到“亲民司法”。法律人应当谦恭,要有平和的心态、热情的态度、宽容的性格,谦和有礼,耐心倾听,尊重当事人,理解、宽容和体谅当事人。其次,在做事上求“诚”,树立起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意识,做到“诚信司法”。隋代思想家王通说:“推之以诚,则不言而信。”对于法律人来说,执掌法律在于惩治罪恶,在于裁断是非,在于化解纠纷,更在于引导社情民意,构筑诚信、友好、互爱、和谐的社会环境。故而,法律人要以诚载道,有平民之心,能身处其境,能换位思考,能感同身受,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
“义”,就是公道,正义,大义秉公,光明磊落。南宋思想家朱熹曰:“义者,天理之所宜。”法律人是法律的实施者,更是社会“义”的守护者。作为一名法律人,内心必然对正义与公正有着执著的信念与追求,并且将这种信仰贯彻在司法工作中,为人民实践着正义。为了捍卫正义和法律的尊严,法律人只有超凡脱俗、正气凛然,才能不唯权,不唯上,不唯钱,不唯情、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才能以崇高的人格、坚定的信念高扬起法律正义的旗帜。“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
“廉”,就是清廉,高尚,不贪不占,洁身自好。北宋大儒欧阳修有语:“盖不廉,则无所不取。”廉洁是法律人最基本的操守,是履行好法律人职责的重要保障。每一名法律人都要牢固树立廉洁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纪律作风观念,严守法纪红线。一要慎初。面对权、钱、色等腐败因素的侵扰,广大法律人必须坚定意志,把好第一个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二要慎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法律人必须重视潜移默化的力量,更应明白长期的耳濡目染难免会让人认同甚至彻底融入原本反对的行为习惯。在选择朋友个人交往方面,法律人应该慎之又慎,要铭记“君子之交淡如水”,要“近君子远小人”,要注重培养积极健康的兴趣和娱乐方式,少交一些吃喝玩乐的朋友,多交一些“直言敢谏”的朋友。三要慎独。修身者正其心也,养心莫善于寡欲。在最隐蔽的时候最能看出人的品质,在最微小处最能显示人的灵魂。法律人独处时更要遵守道德操守,法规政策,抵制不正之风,严格约束自己,用内在的修养,抵御外来的诱惑,洁身自好,把握人生,树立起廉洁的法律职业形象。
“耻”,就是羞愧,耻辱,敬畏法纪,恪守操守。《孟子》曰:“无羞恶之心,非人也。”因此,法律人能否知耻,关系国家和民族大义,反映其品格优劣。作为法律人,理应常把羞耻感当做警钟,反躬自省,克己修身。一要深怀羞耻心,常修为民德。知耻而后勇。法律人葆有这种知耻心,就会在困难和挫折中披荆斩棘,勇往直前;就会切切实实将百姓的诉求装于心中、置于脑海中,通过司法为民来实现一名法律人的人生价值。二要深怀羞耻心,常思贪欲害。知耻心就如一盆清凉之水,当你疲劳困顿、横生欲念时,能清目醒脑,避免灾祸,法律人常用此水洗洗脸,洗洗手,洗洗脑,必定会精神焕发,两袖清风,一身正气。三要深怀羞耻心,常怀律己心。法律人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普通成员,身处五彩缤纷的花花世界,仕途中难免会遇到金钱、地位、美色、权力等诱惑,如何抗拒诱惑,接受考验,如何自觉约束业外活动,杜绝不良嗜好,避免合理质疑,这都是摆在每个法律人面前需要认真思考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加了这扇窗户,这道屏障,才能挡风遮雨,力排干扰,心志不为所动,节操不为所移,行为不怕所议,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礼、义、廉、耻”,虽朴素,但深刻,虽久远,但现实,值得深思,值得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