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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正式引入法律。然而,其中规定的“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从宽处理”也引起了一些人士的担忧,这是否意味着“花钱买刑”有了法律依据?日前,本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新《刑诉法》刑事和解程序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为刑事和解制度正了名。
刑事和解保住一个家
温某同被害人刘某是夫妻,温某酒后因刘某打牌的事与之发生口角,后持菜刀行凶,但在砍伤妻子头部及右手后,被邻居及时制止。经鉴定,刘某的面部、肢体损伤均为轻伤。由于这起案件因婚姻家庭矛盾而起,并且根据情节,温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新《刑诉法》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征求了刘、温双方的意见,并详细释明了适用和解程序的法律后果和权利义务,而后特别邀请了刘某及其女儿、亲友、邻居到庭审现场旁听。
庭审中,温某真诚悔罪,当庭向妻子道歉,并承诺今后绝不再犯此类错误。刘某也表示自己有一定的过错,愿与丈夫和解,今后继续共同生活,保住这个家。随后,法官又向旁听人员进行了情况核实,亲友及邻居均表示温某本质并不坏,夫妻日常关系良好,此事发生有偶然因素,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在此基础上,法官当庭主持并见证温某和刘某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庭后,法官又及时走访了温某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及其退休前的工作单位,了解到温某在社区和工作单位均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合议庭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后认为,对温某判处缓刑既可以保全一个完整的家庭,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尽快恢复,于是,依法对温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宣判后,温某、刘某及公诉机关对此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
严格限定范围及条件
结合此案,承办法官介绍说,为避免刑事和解制度沦为富人犯罪的保护伞,防止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进行不正当的利益交换,新《刑诉法》严格限定了当事人和解的条件和案件范围。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是:(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2)特别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2)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此外,新《刑诉法》严格限定了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其中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也就是不允许双方当事人之间“私了”。
“双方自愿”是前提
据了解,刑事和解程序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由司法机关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刑事和解的受理,由公、检、法机关进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同时,新《刑诉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报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