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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6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简易程序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这15个字,庄严地向世界宣告了中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始终提醒全体检察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通过执法办案来完成的”;“有案不办,就是失职,讲法律监督就只是一种空气振动”。
2008年7月9日,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指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宪法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善于监督、务求实效,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
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相继作出修改,其中,强化法律监督,成为“两法”修改的亮点。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强化诉讼监督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的情形应当进行监督。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
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2月27日,“两高”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在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方面,检察机关重点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对公安机关立案人数、对违法侦查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次数,同比均上升;在加强审判监督方面,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着力解决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数、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次数,同比均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