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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一起二手房交易中,因卖方逾期腾房6天,被买方告上法庭,向其索赔损失。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卖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一审判决由卖方一次性给付买方违约金8160元。
2012年6月11日,市民胡某委托田某与业主卢某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胡某购买卢某名下的位于本市红桥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价款为136万元,由卢某在同年8月30日之前还清房屋贷款15万元。双方同时约定,交房时间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售价1‰的违约金。而此后卢某一直没有清偿房屋贷款。胡某只好于9月24日支付给卢某11万余元,卢某才完成了清贷手续,并办理了抵押注销手续。后胡某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联系卢某于10月10日共同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卢某证件不全,直到10月15日才办好过户手续,次日,卢某将房屋钥匙交于胡某。但胡某认为,虽然房子已交到其手中,但卢某拖延了交房时间,其行为构成违约,为此起诉要求卢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按照每天1360元计算共30天),并支付赔偿金1.4万元。
对此,被告卢某辩称,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由于居间方的原因造成的。中介公司因有事临时变更了时间,其也在积极联系原告,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第三人某房屋中介公司则称,原、被告与其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三方就清贷及过户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称因身份证没在身边,延期至2012年10月15日才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又称屋内有部分物品没有搬完,又延迟至10月16日交付钥匙。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委托田某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经被告及第三人房屋中介公司书面认可,合同主体变更为原、被告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原告已及时、分次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故意拖延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五日办理过户手续,应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完毕后当日将房屋腾空交付原告,被告迟延一日腾空房屋向原告交付钥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为8160元(1360000×1‰×6)。被告辩称因中介变更过户时间造成违约,未提供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被告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未提供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