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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天津日报记者梁素梅前不久,消费者李某在红星美凯龙的一经销处购买了意大利进口填缝剂和清洗剂,共花一万多元。用于为自家别墅的地砖填缝。为整体美观和装修效果佳,李某夫妻二人不辞辛苦自己铺砖填缝。苦干三天,只填了大厅的三分之一。这时他们发现,填缝后的地砖接口处,用清洗剂擦拭过的地砖被腐蚀得斑斑点点,很不美观,就找到了经销商。经销商以自己施工不予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后李某找到红星美凯龙客服,客服调解两个月,销售商只给李某提供了中文说明书,仍未解决,李某投诉到河西消协。
消协受理后,组织经销商转天同到消费者家看现场,粗略计算,被腐蚀的地砖价值达10万元。此举使经销商第一次看到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可经销商仍然坚持“自行施工不予赔偿”是写在购销合同之上的。但表示可帮消费者干些活来补偿。
消费者认为,经销商提供的产品无中文标识、无中文说明书是造成腐蚀的根本原因。经销商认为,消费者不懂说明、自己施工才是主因。双方各持己见。
经过河西消协许浩副秘书长反复做双方的工作,经过三轮交流,消费者不断让步,由最初的赔偿10万元降到赔偿7.6万元。经销商也很受感动,尤其是看到中文说明书注明,产品具有腐蚀性,更愿意配合。此时,经销商又提出将一套价值10万元的意大利进口新家具补偿给消费者,但李某不接受。最后经过多次协调,双方终于达成共识和赔偿协议:1.产品无中文标志,后补中文说明书注明有腐蚀性。不适合李某家客厅地砖使用;2.给李某退填缝剂、清洗剂1万元;3.赔偿李某5万元。至此,消费者十分满意,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经销商当场将6万元打入李某指定账户,双方握手言和,并对消协的调解表示满意。
依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并承担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退货和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