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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更成为困扰各级司法部门的热点问题。因此,认真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中原因,研究相应对策,无疑对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以笔者工作的红桥区为例,2009年至2011年,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0人,其中在校生22人,占27.5%,其他身份人员58人,占72.5%。从罪名来看,所涉嫌的罪名中聚众斗殴罪27人,占33.75%;抢劫罪24人,占30%;盗窃罪16人,占20%;寻衅滋事罪8人,占10%;故意伤害、抢夺、贩卖毒品各2人,分别占2.5%。全部36起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为21件65人,分别占批捕总件数的58.33%和总人数的81.25%。
从以上数据来看,笔者认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
1、突发性。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承受能力差,自控能力弱,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犯罪起意快,犯罪动机比较简单,犯罪目的单一,常常因某种偶然的事件诱发和特定情境的刺激,突然起意,未经过预谋,也不考虑后果,突然诱发犯意就走上了犯罪道路。例如:两名高三在读学生因缺少零花钱,临时起意,凌晨外出采用搂脖子、捂嘴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钱财,最终被批准逮捕。
2、纠合性。未成年人通常具有逞强好胜的犯罪心理,但囿于自身的条件,他们往往喜欢通过与邻里伙伴、同学或网友等结伙,相互壮胆,在同伙之间互相教唆、互相利用、互相依存来增加安全感,减少恐惧感,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多以共犯形式出现。
3、反复性。未成年人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的影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经过帮助教育,往往当时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要改邪归正;但是有的未成年人一旦回归社会后,经其同伙再次教唆,又管不住自己,再次违法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犯罪诱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可归纳为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两类。
(一)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1、社会上不良风气及不健康文化的影响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受那些充斥着大量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化制品的蛊惑,一些未成年人最终因为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教育不当的影响
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重要诱因。
首先,有的家长缺乏与子女的情感沟通以及对子女进行为人处事方面的教育。特别是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子女,心理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和伤害,这使他们极易产生孤独、自卑、怨恨甚至仇恨社会的心理,从而促使他们主动到社会上去寻求“关心”、“同情”,因此往往被用心不良的人拉拢、引诱,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有的家长溺爱子女,放任子女的不良习惯和行为不予充分约束,使其养成任性、执拗、放纵等畸型性格,当其欲望在家庭得不到满足时,就很容易采取犯罪的手段满足自己。
再次,有的家长不能够以身作则,本身就有恶习,行为不检点,子女耳濡目染,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品行的影响,自然而然地沾染上了不良习气,进而易于发展为违法犯罪。
3、学校片面教育的影响
首先,不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培养,导致了学生在情感和认知发展上的严重失调。加之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致使一些学生厌学、弃学、辍学,甚至流浪社会,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学校法制教育缺乏,有的学校从未开设法制课,有的虽然开设了法制课,但只停留在形式上,对于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则不闻不问,这直接导致了很多学生因为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再次,学校缺乏与家长的即时联系和有效沟通,对于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掌握,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无法进行抑制。当学生所受到的各方面压力不能转化时,很容易形成逆反心理,由反家长、反老师到反社会主流的道德、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等。
(二)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
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有以下几种:
1、逆反心理。未成年人正处在逆反心理强烈的时期,对一些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生的做法,往往会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这种心理常常驱使少年自暴自弃、对抗社会,甚至犯罪。
2、盲从心理。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因此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只是跟随其他成员盲目行事,自身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3、模仿心理。未成年人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力,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他们会积极模仿自己所看到、听到的关于凶杀、色情等方面的情节,至于其行为后果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如何,根本没有预期。
4、报复心理。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状态不稳定,控制力弱,缺乏理性思考,容易冲动,因此未成年人一旦受到外界刺激或遭到他人、社会的不公正对待,往往不能正确看待,正确处理,不会寻求合理解决的途径,反而产生报复他人的动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个人目的。
三、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家庭温情型预防
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创造一个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并采用适当的方法教育子女,能够培养子女正常健康的性格气质和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因此,笔者建议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的组织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对未成年子女的家长进行培训、辅导,帮助他们提高自身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能力。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对这些家长开展专门的法制教育,举案说法,让他们成为家庭中的法制宣传员。
(二)社会关爱型预防
首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强化图书、音像、网络市场的管理,使未成年人远离那些不良文化的毒害。其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娱乐设施的建设,尽可能多建立一些以益智、科技、健身等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并充分利用这些场地让未成年人进行文体、智力、交流活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再次要组织未成年人多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其社会知识和经验,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三)学校素质教育型预防
学校的素质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动脉。学校应克服只重智育不重德育的错误倾向,规范德育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求适合学生特点的德育新方法、新举措。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笔者工作的红桥区检察院与辖区内民族中学成立了“检校共建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并由未检工作组深入学校,通过校园广播系统为全校三千余名在校学生举办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知识讲座。在今后的法制宣传教育中,还可以采取有奖知识答卷、法律知识辩论、演讲等形式,提高趣味性,降低枯燥性;可以组织学生到看守所、监狱参观,让他们观察、倾听罪犯在丧失人身自由后的感受,让“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警钟时刻响彻在心头,给其以强烈的心灵震撼,使其形成心理上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关乎全社会和谐、稳定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科学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内容,加强沟通协调,共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