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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典型案例
某山区国家级贫困县投资3500余万元,在县城中心广场设计建筑了一个面积近5000平方米,观光塔高90余米,顶部有旋转观光厅,能俯瞰县城全景的广场工程。
由于该工程严重脱离该县财力和实际需要,结果变成了“烂尾楼”,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在社会舆论一片斥责声中悲壮“谢幕”。这一工程被上级认定是一起典型的“形象工程”,该县副县长、市规划局局长等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廉政准则
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重点解读
本项是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是指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这些行为急功近利,劳民伤财,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2)搞此类工程,其实质是通过虚假指标和轰动效应,达到追逐个人或小团体名利的目的。
法纪指引
(1)《纪律处分条例》第149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对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要严肃查纠;因“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引发重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