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2012年5月的一天,小飞与弟弟驾驶小货车从山东老家来津送货。行驶至天津静海路段时,小飞提速欲超过前方一辆大货车。突然对面一辆汽车急速驶来,小飞急忙回转方向盘。然而由于躲闪不及,小飞的车右前部与顺行的大货车尾部相撞,导致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弟弟死亡。后经认定,小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件移送到静海县检察院后,办该人员在审查中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且两人父母多次到检察院请求不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嫌疑人案发后主动自首;此次肇事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如不加区分地简单化处理,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势必使当事人家庭雪上加霜。为了使小飞尽快回归社会、承担起对破损的家庭的责任和义务,静海县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对小飞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静海县检察院在办理此类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案件中,充分考虑案件特殊性,科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经过认真研讨评估,对受理的4起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案件全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交通事故致近亲属死亡类案件主要体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交通肇事者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身份有双重性。一方面“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案件”,即指交通肇事者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关系(“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案件中的被伤害者;一方面交通肇事者又是危害行为的实施者,即案件犯罪嫌疑人。二是民事法律关系有复杂性。致近亲属死亡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处理密不可分。肇事者侵害的法益有很大的一部分是肇事者的近亲属的权益,同时交通肇事者既要接受刑事制裁,又要继续承担被害人未尽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其侵害、权益和义务交织在了一起。惩罚了交通肇事者,也就伤害到了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三是被害人其他近亲属对交通肇事者谅解有一致性。被害人近亲属在案发后,无论从亲情角度出发或是为了家庭安定的需要,均能够完全谅解肇事者,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针对此类案件特点,静海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科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综合考量。此类案件中,身份上的混同使得该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肇事者科处刑罚的必要性削弱。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类似案件做不起诉处理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更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科学落实。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此类案件中,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着共同的亲属关系。作为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共同亲属,在失去亲人之后,另一位亲人身陷囹圄,无异于又一次的打击,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更有失去经济来源或者家庭破裂的危险。如例举的案件中,哥哥交通肇事致同车胞弟死亡,如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那么对兄弟二人的父母必将是雪上加霜——一个儿子不幸离世,一个儿子被判处刑罚,家中失去经济支柱,无法安度晚年。经认真调查和评估后,依法对肇事者作出不起诉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关怀,实现了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三是符合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将此类案件做不起诉处理的做法维护了被害人亲属、家庭成员的利益,同时也符合了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四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此类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双重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案件本身较小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在处理时通常也是采用从宽政策,很少判处实刑。对此类作出不起诉处理,使这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得以快速处理化解,达到了办案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尽管采用不起诉手段处理此类案件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具有多重意义,但静海县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前,对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均进行了严格的防范评估,包括亲属间关系是否和谐、是否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等相关问题。经过评估,在确保不存在案件质量隐患和社会风险隐患、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才作出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