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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沈某之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和平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本案上诉人沈某(男,1977年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有前科)于2012年5月23日20时许,酒后无证驾驶他人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经北安桥行驶至兴安路时,与在路口等候红灯的李某驾驶的红色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后,掉头冲撞隔离带逃逸。21时许,沈某又驾车至和平区哈密道129号附近,将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某撞倒后再次逃逸。21时10分,沈某又在和平区陕西路单行路上违章逆行,并疾驶急停。经被害人及群众报警,公安交警在多伦道与南门外大街交口中心发现肇事车辆,并将在车内沉睡的沈某叫醒带至公安机关。经酒精检验,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72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沈某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沈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1500元、被害人赵某某2000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沈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违章驾驶机动车,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沈某不服,以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原判定罪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沈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连续肇事、连续逃逸,致他人车辆损坏、身体受伤,并且在道路狭窄、车辆密集的地区逆向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赵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