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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天津市工商局宁河分局公布一起辖区内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一家药材公司为促使医院加大进货数量,不到一年时间,以各种名义并以现金形式给予医院商业贿赂款73100元。日前,工商宁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涉案药材公司行政处罚10万元处理,并责令涉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实,某药材公司在与辖区某医院的商业往来中,于2010年7月及2011年6月分五次以“会议费”和“赞助费”名义并以现金形式给予了该医院商业贿赂款73100元,且涉案当事人的账上未作记载,借此加大该医院从某药材公司的进货数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最终,执法人员对该药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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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记者张蕾通讯员岳林春孟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