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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邱伟
在北京做石油化工生意的邹焰焰,自称是中央某高官的同学,可以花钱让正厅级升副省级、副局级升正局级。王先生为此托邹焰焰为他的两位朋友办理升迁,结果被邹焰焰骗走600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以诈骗罪判处邹焰焰有期徒刑15年。法院同时认为,被害人王先生被骗的600万不应返还,而应当没收于国库。
这一判,可真是让花600万元买官的王先生落得个“鸡飞蛋打”——官没买成,钱也收不回来了。
案发
花500万想买副省长
50岁的王先生是本案受害人,开庭时,检方出具了他的证言。王先生说,他的一个朋友官至辽宁省一厅长,想谋求副省级职位;另一个朋友是政法大学副教授,想进公检法系统。
证言显示,王先生与邹焰焰是在2007年一个朋友聚会上认识的。他亲眼看见过邹焰焰替别人办成过一个林业批文。邹焰焰多次表示自己的朋友与高层领导是党校的同学,他说社会上提拔一个副部级干部要五六百万元,局级是200万元左右。
看到邹焰焰的“关系硬”,王先生就和邹焰焰说起,他有两个朋友,在原单位得不到重用,看看是否有关系能帮助办理升迁。这两人,一个是正厅级干部,想升副部;另外一个是大学副教授,想升正局。
邹焰焰说,他可以先给厅长安排一个副省级职务,但办事费要500万元。王先生当即表示同意,但希望事办成再给钱。邹焰焰要求先给100万元,事办成再给400万元。
2009年11月17日,王先生给邹焰焰汇款100万元。没几天,邹焰焰说“厅长”的任职文件已经办下来了,并拿出一份红头文件,上面写着“国务院37号令,任命某某为辽宁省副省级干部,后面还盖有国务院公章”。
王先生说,邹焰焰让他看后就收走了,说文件是从中组部私自拿出来的,还得送回去。接着,邹焰焰就向他要剩下的400万元。但他说,要见到正式任命了才给钱。
两天之后,邹焰焰又约王先生,说“厅长”的任命已经下来了,又给他看了一份红头文件,“上面写的是中组部119号令,任命某某为辽宁省副省长,主管辽宁省科技、教育、文化,最后盖有中共中央组织部章”。王先生说,这份文件,邹焰焰同样只让他看了一眼就收了回去,同时让他赶快交剩下的400万元,他看后就照做了。
催一年没结果后报案
在办理“厅长”职务变动期间,邹焰焰又向王先生提出,可以把“副教授”安排到公安系统担任政委,办事费300万元。王先生听后也同意了,并按照邹焰焰的要求,于2010年1月6日先付了100万元。
两天后,邹焰焰给了他一个公文袋,说马上就要任命,但要走程序,先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填一些政审表,每张都有公安部的章。王先生说,他看后害怕邹焰焰骗他,就说只有任命后才能填。
此后,他一直打电话、发短信催邹焰焰尽快办理升迁的事,邹焰焰每次都说任命马上就下来了,让他等。到了2010年10月,邹焰焰的手机关机了,无法联系。直到2011年1月,厅长没有升任副省长,副教授也没有进入公安系统。
王先生随后到广州邹焰焰的家中找他。“他跟我讲,他找的那个领导被双规了,但事情还能办,让我等。”王先生当时让邹焰焰马上退钱,但对方说没钱,先给他打了一个欠条,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王先生于是报案。2011年8月24日,邹焰焰被抓。
审理
承认收了600万但是“真的很无辜”
2012年8月1日,50岁的邹焰焰在市二中院受审,据检方指控,邹焰焰伙同刘军茂(已判刑)于2009年至2011年间,虚构能帮助王某为其朋友办理副省级职务升迁等工作调动等事宜,以收取办事费用为名,先后骗取王某600万元,赃款已挥霍。
邹焰焰当庭承认,他收了600万元,但否认诈骗。他说自己确实找了刘军茂,对方是开汽车修理厂的,说和好几个局长关系都好。“刘军茂说自己认识公安部的人,关系很硬,最容易办的就是人事升迁,而且时间快,用钱少,一口就答应了。”
邹焰焰说,他相信刘军茂关系很硬,就告诉了王先生。“刘军茂说,下一步就等组织部谈话和个人任命了,让我们耐心等待。我们一直在等待,他从来没说过办不成。”邹焰焰认为,事情最终没办成,也是刘军茂的问题。“我也被刘军茂给骗了,我真的很无辜。”
然而,根据另案处理的刘军茂的供述,邹焰焰是通过胡某找他办事的,他自己根本不认识任何领导,说能办成事是吹牛。他给邹焰焰的升职履历表等,都是从互联网上下载的,红头文件也不是真的。2010年10月,他就已经明确告诉邹焰焰自己办不了升迁的事。他还强调,自己和邹焰焰说的办事费是几十万元,邹焰焰一共给了他90万元。
邹焰焰当庭斥责刘军茂是“胡说八道”。他说自己给了刘军茂200万元,但他没有转账的证据。此外,他当庭承认王先生给他的钱,他花200万在广东、深圳等地贷款买了7套房产,还债112万元,还给了妻子15万元。“当时的房地产市场是高峰,我是用于增值。如果办不成王某要钱,我随时都可以卖了房子还他。”邹焰焰在法庭上说得理直气壮。
检方表示,案发后警方已冻结了邹焰焰名下的3套房产。
而白花了600万元的王先生说,从始至终,他都没有和“厅长”“副教授”讲过帮他们办理升迁的事,“我只是想事办成后再跟他们说”。
判决
骗子被判15年600万不返还被害人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焰焰有期徒刑15年,并认为被害人因此被骗钱财不应返还。被查封的涉案资产,将变卖后依法处理。
法院查明,邹焰焰所骗取的大部分钱款,均用于以个人名义购置房产、公司日常经营、偿还个人债务及澳门赌博所用,其赃款处分行为足以说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院认为,邹焰焰虚构自己有能力居中买卖国家公职人员职位的犯罪事实,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不能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对于王先生给的“买官钱”,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某意图通过花钱找关系的违法方式,实现相关人员的职务晋升,因此所涉款项不应返还。目前,邹焰焰案所涉房产等被查封资产,待变卖后将依法处理。
分析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因为买官受骗的事情不绝于耳:湖南省醴陵市农机局原党委书记叶长华,花8万元买官被骗;江苏省徐州市原市长陈耀南花132万元买官,同样受骗。买官受骗常见,可不返还“买官钱”的事却很少见。按理说,买官者虽有过错,但这钱毕竟是他自己的,他也算受害者,为何不归还他们受骗的钱呢?
北京铭基律师事务所刘东根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判决被骗的财物不返还被害人而是收归国家所有,是有法律依据的。此案中,被害人委托诈骗人花钱去办理升迁,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一个合同关系,但很显然,这是一个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58、59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本案中,王先生拿600万元钱给骗子邹焰焰,目的是为他的两个朋友买官,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邹焰焰所骗取的600万元钱不能直接返还给被害人,而是应当没收,归国家所有。
法律人士指出,此案向人们明确了,买官之类歪门邪道花去的钱不能作为受骗者的钱财直接返还。那些指望通过买官的方式获得升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摆平事情的人,一旦上当受骗,就不要指望司法机关帮助挽回损失了。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