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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名女子在公交车上发生争执并互殴,其中一人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后被伤者告上法庭索赔。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都有一定过错,酌定被告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2011年的一天清晨,879路公交车行至红桥区洪湖里附近时,两名女乘客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身体冲突,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被打伤的刘某到公安部门指定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额部外伤、头面外伤、腰部外伤、腿部外伤”。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某面部和肢体软组织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2年5月,公安机关对打人的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为了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原告刘某诉称,事情发生在公交车上,原告坐在前排,被告王某坐在后排。被告冲着原告头部咳嗽若干次,原告回头与其理论,被告用随身携带的手包砸伤原告。事后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用,而被告虽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但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解决。刘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
被告王某辩称,当时被告的母亲并排坐在原告的旁边。原、被告因咳嗽问题发生争执,原告打了被告一耳光,被告母亲劝架过程中也被原告打了。被告认为自己是在自卫,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纠纷系原、被告不能冷静处理问题引发,双方对事情的发生均有过错,原告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1万余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