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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订购一处商品房,当时写的是亲属名字,待正式签约时再变更,后因故未进一步办理购房手续。日前,该市民自行进住该房并装修,被开发商告上法庭。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订购单不足以对抗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一审判决被告拆除装修并腾房。
2007年初,市民张某购买一处位于红桥区的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商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订购单,交纳2万元定金,当时订户姓名写的是亲属韩某。后来,双方因故未能办理购房手续。2011年,张某找到开发商要求解决房屋买卖纠纷未果,张某自行进住该房并进行装修,被开发商告上法庭。
原告开发商诉称,该房订购单中有特别约定,买方限期携带相关资料至售楼处办理购房手续,逾期者视同违约,卖方不经催告,订购单即行作废,买方缴付的定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回。现原告发现诉争房被人强行进入并装修。经查,该房并未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张某承认诉争房是其进入并装修,而原告与张某无任何法律关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并交还给原告。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是房屋合法买受人,买房时订购单上写的是亲属名字,原告同意签合同时变成被告的名字。之后因贷款事宜复杂,售楼经理同意被告可以延长时间办理,后来又通知由于房价上涨公司改变政策,必须按照房屋订购单的名字办理手续,原告因此拒绝向被告履行订购合约。几年来,被告不间断地到原告公司要求解决未果,故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诉争房系原告合法开发建设,原告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虽持有诉争房屋的订购单,但该订购单不足以对抗原告的所有权,且被告进住、装修诉争房屋未取得原告同意,属于强占房屋。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后应当寻求合法的解决渠道,强占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因此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将诉争房屋的装修拆除,恢复至未装修时的状态,限期腾交原告;逾期由原告提供腾房去处,原告因此支出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