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开听审会现场 靳俭摄
本报记者郭剑烽通讯员蔡盛很多市民在美国或香港的涉案电视剧里多次看到这样的镜头:“控辩双方律师在陪审团面前侃侃而谈,尽力争取陪审团员相信己方的说辞。法庭辩论结束后,陪审团员在房间里激烈讨论。最后,房门打开,陪审团团长摸出一张纸条,当庭宣布:陪审团一致认为,被告人……”
我国不设陪审团制度,但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审查审理中,越来越重视公开透明和听取除专业人员之外的社会意见。比如,在一些案件审理中,就有人民陪审员。而现在,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又新推出了公开听审会的做法,探索将原有封闭工作模式公开化透明化,让司法公正看得见。
3月份,静安区检察院连续对两起案件召开了起诉必要性和逮捕必要性的公开听审会,听取多方意见后再作决定。案件虽小,意义不凡。
听审会一:他是否要为替朋友“出头”负刑责?
<事件回放>
2011年6月30日,周先生将自己位于江宁路的住房借给他人,因为周先生在天井公用部分堆放了杂物,邻居林先生等要求将杂物清理,并请居委会出面调解。
7月12日中午11时许,居委会干部与周先生、林先生等人一起到住房天井现场协商解决这件事情,双方意见不一致,起了争执。这时,林先生的朋友冯先生听到动静,从房内出来,和周先生也起了争执。冯先生要求周先生当天把杂物清理掉,周先生拒绝并挡在杂物前面。双方发生肢体接触,争执中冯先生把一些杂物拉倒在地,居委会干部连忙站在2人中间,其他人也纷纷上前劝解。在此过程中,周先生倒在了地上。起身后,他觉得自己的后背有点疼。
周先生随后向警方报警,并在当晚到医院验伤,结果发现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气,右侧胸腔少量积液等,后经鉴定构成轻伤。静安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冯先生取保候审,并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证据存疑公开听审
静安区检察院公诉科受理案件后发现,周先生指认是冯先生推倒自己,冯先生则断然否认。同时,现场证人均没有直接看到周先生倒地过程,且说法不一,故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再次受理后,又复核了部分证人的证言、询问了司法鉴定人员,同时听取了冯先生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多次接待周先生的来电、来访,但仍无法认定冯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双方就是否赔偿及赔偿金额存有巨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为此,静安区检察院决定于3月19日对这起案件召开公开听审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侦查机关、群众代表等各方意见,并邀请市人大代表高建强、区人大代表许建文、康志坚,华东政法大学沈亮教授担任评议员,从第三方角度对这起案件作出评议。会前,检察人员将案件的基本情况上门告知评议员,使其全面了解案情。
当天上午,得知周先生无法前来参加听审会后,静安区人大代表康志坚主动上门向他了解情况。在近2个小时的时间内,周先生将自己的诉求一一向康志坚反映,并同意康志坚在会上代为表达。
听审会上,首先由静安公安分局承办人介绍案情:事发当天中午出警将冯先生和周先生带回警局,经调解后双方自行离开。当晚7时,周先生前往医院就诊,并在同年8月12日鉴定伤情,证实构成轻伤。冯先生的辩护律师认为,周先生的伤与冯先生的推搡无因果关系;所有的证人都无法证明周先生是如何倒地的;周先生没有在第一时间验伤,存在其他伤害的可能性。随后,评议员针对事实和证据提问。
多方评议最终不诉
听审会后,评议员和群众代表单独对这起案件作了评议。
沈亮认为,评审会最根本的目的,是评议案件是否应该作为犯罪诉诸法院。一是从程序上讲,要看证据是否完备,尤其是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完备。比如周先生倒地受伤是不是冯先生直接导致的?刑事犯罪中一定要证明是直接导致的。以目前的证据看,认定周先生倒地是冯先生直接导致的证据不足。二是从实体角度来看,要看主客观的一致性,客观上是受伤了,但主观上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并不明确。冯先生可以承担其他责任,但刑事责任很难承担。
群众代表张先生认为,这个案子在开始处理的时候找居委会是没问题的,但后来冯先生太冲动,冯先生肯定要负一定责任。
最终,静安区检察院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冯先生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听审会二:两青年酒后殴打的哥该否批捕?
<事件回放>
去年12月16日清晨,南京西路“蕴得诗”酒吧门口,几辆出租车排成一排正在候客。6时许,27岁的小张从酒吧出来,上了第一辆海博出租车。出租车刚启动,小张想到朋友小李还在酒吧,就和司机打了个招呼:“我还有朋友,先不要开。”
此时,排在第二位的驾驶员许先生的出租车上客后,也已经启动。由于小张所乘的出租车突然停下来,导致许先生所驾出租车无法驶出。许先生先是打了远光灯,按了喇叭,后下车向前车驾驶员了解情况,随后回到了出租车上。“这个司机怎么这么烦!”喝了不少白酒、红酒、啤酒的小张突然来了火气。他下车来到许先生的出租车前,挡住去路,边骂边将自己的打火机砸在了挡风玻璃上。许先生连忙下车查看,并和小张起了口角,于是向警方报警。身高1.86米的小张此时竟上前殴打许先生。小李从酒吧内出来后,不问缘由也上前帮助小张,导致许先生左侧肋骨骨折等,经鉴定构成轻伤。今年2月,静安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将2人刑事拘留。
是否逮捕公开听审
3月18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批捕,小张和小李的家属及辩护律师也向静安区检察院提出了要求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在征询许先生意愿的基础上,静安区检察院决定就小张、小李有无逮捕必要召开了公开听审会。除了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承办人,被害人许先生,张某、李某的家属代表和辩护律师外,市人大代表杨勇,静安区政协委员施黎莺、史列荣受邀担任评议员,从第三方的角度对此次公开听审给予评议和监督。
3月25日的听审会上,静安公安分局和静安区检察院的承办人先后介绍了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被害人许先生,小张、小李的家属代表和辩护律师对此均没有异议。
随后,公安机关表示,案发时许先生无任何过错,小张、小李酒后无事生非殴打许先生,甚至在许先生拨打110报警后还追打对方,最终导致许先生轻伤。对许先生身心造成的伤害,小张、小李都没有表示歉意,并给予相应的赔偿。特别是小张与许先生在公安分局碰面时,他也没有向许先生表示歉意,且态度不佳。另公安机关叫小张到案配合调查,小张虽人在本市,却谎称出差在北京,拒不到案。对此,结合两人的犯罪性质、主观罪过、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身体、精神状态等综合评判其社会危害性,认为小张、小李有逮捕必要。
小张、小李的家属代表和辩护律师提出,小张、小李都有稳定工作,因酒后一时冲动导致犯罪发生,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两人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并愿意赔偿许先生的经济损失。小张、小李的家属代表当场向许先生道歉,并表达了和解意愿。许先生认为,自己受伤近4个月,一直没有恢复工作,小张、小李没有向自己道歉并赔偿损失,但考虑对方是年轻人,愿意调解。由于双方都同意和解,主持人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外协商。后双方没有达成和解,但均愿意继续协商。
情况不同处理不同
随后,3名评议员对案件作了评议。最终,静安区检察院根据听审会评议员的意见,小张、小李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双方目前的和解情况,对小张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小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延伸阅读>
公开听审会公开促公正
静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戴杰介绍,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执法办案方式的转变将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重要任务和挑战。修改后的新刑诉法要求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就要在办案过程中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
如原有的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模式,是以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为主要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无法做到兼听各方意见。同时,旧刑诉法也未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作出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未得到充分发挥,亦缺乏律师为之辩护和表达意见的渠道。新刑诉法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召开公开听审会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逮捕阶段人权保障水平,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能使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更加全面、客观,逮捕决定的做出更加慎重、准确;二是有利于增强逮捕决定程序公正性,在逮捕审查时建立控辩双方直接发表意见的平台,让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真正地参与到逮捕程序的运作中来,体现了程序公正、公开的要求;三是有利于提高逮捕决定合理性。加强对逮捕措施的司法审查,有助于帮助检察官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的各种信息,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决。
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诉讼公开理念,积极探索重要办案环节和终结性检察决定的公开审查方式,以促进矛盾化解并案结事了,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一些证据存疑的案件,通过召开公开听审会,可以听取各方意见,综合案件情况和听审意见对案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