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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位消费者日前向开发区消协打电话投诉称,其购买了某品牌易拉罐饮料一箱。在饮用时,发现其中一罐饮料是空罐,遂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厂家向其解释了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同意双倍赔偿。但该消费者坚持要求十倍赔偿,协商无果后,该消费者打电话到开发区消协投诉。
开发区消协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经查,该消费者购买凭证丢失;该空罐饮料的外包装完好;生产厂家对此事实表示认可。开发区消协指出,该产品的空罐情况不应该出现,但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其适用前提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空罐情况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故不适用十倍赔偿标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家双倍赔偿。最终,该消费者对消协的解释表示理解,愿意接受厂家的双倍赔偿。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该投诉中消费者购买凭证丢失,所购商品可以确认为厂家所产,故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该投诉的焦点问题在于赔偿标准应为双倍还是十倍。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其适用前提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购买的空罐商品可以说是商品分量不足,但不属于违反食品的质量及卫生等安全标准,故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的规定。